根据《山西省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晋气规发〔2026〕1号),在晋从业资质单位,应当主动向山西省气象局报告在晋从业基本信息和业务开展情况,并接受从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山西省气象局现对2026年度在晋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报告工作公告如下:
一、信息报告的单位
2026年度拟在晋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包括省内、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需进行信息报告。
二、信息报告条件
在晋从业资质单位在提交信息报告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二)具有满足在晋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具备独立存放检测设备及技术档案功能。
(三)具有符合检测资质等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和职称应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要求。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等岗位。质量责任人是指进入现场检测的技术人员之一,对现场检测业务质量负责,须具有中级以上防雷相关职称资格。
(四)具有满足检测业务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五)具有健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以下信息: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基本信息报告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在山西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在山西从业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职称证书扫描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单,本人手工签名字迹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四、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和报送途径
信息报告实行年度报告制,有效期为一个自然年。山西省气象局不接受以分公司名义单独提交的信息报告。如在晋设立多个分支机构,需提供所有分支机构信息。
山西省气象局审批办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全或内容存疑的,审批办在7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信息报告补正告知书》(附件2),要求其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的,纳入《在山西省内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并通过山西省气象局官方网站公示。
请有意向2026年度在晋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务必于2026年3月20日前完成2026年度信息报告报送工作。年度信息报告内容请按顺序扫描为1个PDF电子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qxjflxxbg@163.com,电子版初审完成通过后将纸质版信息报告报送或邮寄(仅限使用邮政EMS)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气象局窗口,联系人:省气象局审批办,联系电话:0351-7731433。
在信息报告生效年度内,资质单位所报告信息内容有变更的,或在山西省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在变更或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办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五、有关要求
(一)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从业资质单位在山西省内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当使用《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并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所有在晋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觉接受从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省气象局组织的年度质量考核。
(三)省外在晋从业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批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四)从业资质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进行整改,同时动态调整《在山西省内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资质单位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
1、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及时将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或未使用《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的;
2、实际开展检测业务的人员、设备等信息与信息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管,或拒不接受年度质量考核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山西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5、从业活动中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情节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置。
(五)尚未通过信息核实的资质单位,如有擅自在晋从业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山西省气象局接受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351-7731433。



